《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2-30   动态浏览次数:98

 “科创中心22条意见”中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方案,有了实施细则。市政府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共19条,侧重于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转化平台和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企业转化主体、科研人员创业等环节和领域。
  
  在落实成果转移转化主体权利义务、加大人才激励力度方面,《实施意见》在科研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已下放到高校、科研院所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三权”下放到团队,规定高校、科研院所可将科研成果的使用和处置权授予研发团队,与团队协商成果“底价”(最低可成交价格),签订授权协议。允许研发团队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
  
  “科创中心22条意见”指出,“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归属研发团队所得比例不低于70%”。《实施意见》在此基础上做了细化,提出重视对科研和转化团队的激励,单位可奖励团队,再由团队协商决定团队成员的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
  
  在股权激励方面,针对高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实施意见》指出,要提高股权奖励的比重,可超过50%;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可超过近3年(不满3年的,计算已有年限)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7.5%。
  
  《实施意见》明确了项目单位的转化职责,规定由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基础研究外,项目主管部门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果转化责任和期限,转化情况纳入科技项目验收及后评估的指标体系;还确立了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定责任,规定高校院所应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工作机构,围绕产业需求开展科技研发,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在改进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方式方面,一是强化企业转化主体,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许可、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二是大力发展科技金融,鼓励商业银行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信用贷款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给予风险补偿;引导创业投资等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对这类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而发生投资损失的,可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救助。
  
  在促进科研人才双向流动、培养引进成果转移转化人才方面,《实施意见》提出,高校、科研院所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权利。此外,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畅通创新创业科研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渠道,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绩效列入应用研究类专业技术职称的评价体系。
  
  《实施意见》还提出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位引进的科技和技能人才或专业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中介服务人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可以直接申办本市户籍;对于尚未达到直接入户条件的人才,可优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转办户籍。